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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项目可申请哪些专项资金?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22-12-28 浏览次数:次 返回上级
01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规定,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2)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3)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项目法分配: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
因素法分配:大气环境治理、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按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地区PM2.5浓度改善情况、优良天数目标实现情况、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氮氧化物(NOx)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对应分配权重为30%、30%、20%、20%。
02
水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规定,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流域水污染治理;(2)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4)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5)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具体包括:
(1)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资金分配以水质优良情况、水生态修复任务、水资源贡献情况为分配因素,具体权重分别为:40%、30%、30%。
(2)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按照《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除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外,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资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量为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30%、25%、30%、15%。
03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土壤污染源头防控;(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3)土壤污染修复治理;(4)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5)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6)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2、资金分配
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情况,对应权重分别为50%、20%、20%、10%。
04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
2、资金分配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
(1)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整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2)对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资金,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整治村庄任务数量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量为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90%、10%。
05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财政部
根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治理资金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2)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10亿-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补资金根据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等因素确定。
06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财政部、城乡建设部
根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规定,支持事项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事项
(1)海绵城市建设示范;(2)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2、资金分配
海绵城市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9亿元、10亿元、11亿元;县级市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7亿元、8亿元、9亿元。
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比例,对西部地区倾斜。
07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国家发改委
根据《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内容
优先安排河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兼顾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其他工程。
2、补助标准
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30%、45%和60%,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比例。
08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国家发改委
根据《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规定,支持范围包括污水垃圾处理、节能减碳、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对支持地方项目的资金采用打捆下达方式。
1、污水垃圾处理
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
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等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45%、60%、6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20%、25%、25%控制。
2、节能减碳方向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
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3、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等。
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4、突出环境污染治理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入库要求
根据《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等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具体入库要求及流程详见《入库指南》。
申请国家发改委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相关未做入库要求。
来源:环境经济杂志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规定,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2)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3)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项目法分配: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
因素法分配:大气环境治理、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按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地区PM2.5浓度改善情况、优良天数目标实现情况、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氮氧化物(NOx)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对应分配权重为30%、30%、20%、20%。
02
水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规定,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流域水污染治理;(2)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4)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5)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具体包括:
(1)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资金分配以水质优良情况、水生态修复任务、水资源贡献情况为分配因素,具体权重分别为:40%、30%、30%。
(2)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按照《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除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外,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资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量为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30%、25%、30%、15%。
03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土壤污染源头防控;(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3)土壤污染修复治理;(4)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5)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6)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2、资金分配
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情况,对应权重分别为50%、20%、20%、10%。
04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
2、资金分配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
(1)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整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2)对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资金,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整治村庄任务数量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量为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90%、10%。
05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财政部
根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治理资金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2)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10亿-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补资金根据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等因素确定。
06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财政部、城乡建设部
根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规定,支持事项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事项
(1)海绵城市建设示范;(2)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2、资金分配
海绵城市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9亿元、10亿元、11亿元;县级市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7亿元、8亿元、9亿元。
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比例,对西部地区倾斜。
07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国家发改委
根据《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内容
优先安排河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兼顾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其他工程。
2、补助标准
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30%、45%和60%,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比例。
08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国家发改委
根据《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规定,支持范围包括污水垃圾处理、节能减碳、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对支持地方项目的资金采用打捆下达方式。
1、污水垃圾处理
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
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等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45%、60%、6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20%、25%、25%控制。
2、节能减碳方向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
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3、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等。
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4、突出环境污染治理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入库要求
根据《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等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具体入库要求及流程详见《入库指南》。
申请国家发改委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相关未做入库要求。
来源:环境经济杂志